最近各級學校的人事單位接獲公文,要求新聘任全職、兼職人員須簽署"性侵害犯罪紀錄同意調查書",同意人事單位往上核備,調查個人是否有性侵害犯罪紀錄。我想起以前屏東縣教師會以前寄的email,就有對這件事表明立場,原文如以下網址:http://ptctu.blogspot.com/2011/12/blog-post.html 。我覺得這個規定真是不合理,在在考驗每個人對於人權的尊重與法治觀念,我的想法有以下兩點:

1. 如果教育部真的認為保障學童免於校園性侵害的威脅,全面查核教職員的性侵害犯罪紀錄是必要的,那應該以教育部的層級,直接與內政部警政署接洽,逕行調查所有教育人員的資料,教育部一定有所有教育人員的資料吧。可是為何教育部不敢這麼做?我想除了有如此做可能違法的問題外,教育部也沒有擔當敢對所有的教育人員做全面的查核。可是把這種原本是部會的高度該做的事情推諉到各學校的人事主任,教育部也真印證了包龍星所說的:"唉,這就是官阿..."

2. 要求新進的全職或兼職人員簽署性侵害調查同意書,除了可能伐害人權外,還可能存在就業歧視的問題。把調查同意書跟工作掛勾,迫使新進人員簽署,這純粹只是學校行政與人事人員自保的方法而已。試問:若調查同意書是合法且合理的話,是不是也該要求現任教職員也全面簽署?現任教職員難道就不會有隱瞞性侵害記錄的可能嗎?那我們再想想,現任的教職員會願意簽署的比例有多少?如果對簽署同意書有絲毫的遲疑,那就說明了這件事本身就是不適切的,新進人員簽署時也同樣會有這種疑慮。要求新進人員簽署同意書,而不敢要求現任人員簽署,基本上是工作歧視與人事單位的便宜行事而已。

總之,若真的認為教育人員應自清,那就請教育部拿出權力,逕行辦理全面教育人員的性侵害記錄調查。但若於法無據,則不該以一紙公文,將壓力轉嫁學校的人事單位,便宜行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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